皮山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法律依据依据 | 办理程序 | 事项类型 | |
| 1 | 建设用地规划(含临时用地)许可核发 | (一)、在辖区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二)、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三)、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四)、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受理---审查---决定 | 行政许可 | |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供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已作安排;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供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料图件齐全。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 以及国家供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 资料图件不齐全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受理---审查---决定 | 行政许可 | |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受理---审查---决定 | 行政许可 | |
| 4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一)、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申请材料齐全。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受理---审查---决定 | 行政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