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流程 | 流程图 | |
| 1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检疫: (一)县(市)内调运的,应当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在自治区境内跨县(市)调运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调运前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三)从自治区内调出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持调入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四)从自治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由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应当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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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植物检疫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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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 《植物检疫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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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一条:……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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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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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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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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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 国务院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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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 国务院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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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 国务院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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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 国务院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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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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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 《关于调整天然林木采伐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非林地上的天然林木采伐,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非林地上受害天然林木的审批权限调整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上述审批事项、其他涉及天然林木采伐的审批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承接单位: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权限: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原因需采伐林木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 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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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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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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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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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经批准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沙化土地治理后,林草覆盖率应当不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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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草原防火条例》 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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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草原防火条例》 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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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草原防火条例》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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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事项的通知》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六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事项调整至地(州、市)林业局办理。 《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承接单位: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权限:对临时占用山区44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的林地、塔里木河及叶尔羌河两岸阶地及河漫滩地分布的荒漠胡杨林地、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流域河滩地带分布的河谷次生林林地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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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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