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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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52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12-22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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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关于调整皮山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皮山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22   【字体:

发改物价2025〕2


皮山县水利局:

为促进形成以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供水工程水价机制体系,以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等程序,经2025年皮山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皮山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5元/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2.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不变为5元/立方米。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一户一表用水户,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第一阶梯月用水量不超过2.6立方米/人,按照基础水价执行;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大于2.6立方米/人但不超过5.2立方米/人的,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阶梯月用水量超过5.2立方米/人以上的,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一档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要求,水量分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两高”(高耗能、高排放)等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累进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上3倍征收,8.4元/立方米。

二、相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并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水质检测等相关信息,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水压、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二)严禁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用水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供水计量装置的,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若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且不是由人为因素损坏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水单位或个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与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

(四)由水利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政策和行业用水特点,制定并动态调整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五)本次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水价中不含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需代收上述三项费用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三、本文件自20261月1日起执行,由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皮山县农村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批复(发改物价〔20211)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皮山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表

                      

      

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22


附件:
皮山县农村饮用水价格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供水价格 备注
一、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等)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2.6立方米/人 2.05 按基础水价执行
第二阶梯:2.6立方米/人<月用水量≦5.2立方米/人 3.075 按基础水价1.5倍执行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5.2立方米/人 6.15 按基础水价3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定额内水价 2.8 按定额内水价执行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5.6 按定额内水价基础上加收1倍执行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8.4 按定额内水价基础上加收2倍执行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11.2 按定额内水价基础上加收3倍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定额内水价 5 按定额内水价执行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10 按定额内水价基础上加收1倍执行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15 按定额内水价基础上加收2倍执行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20 按定额内水价基础上加收3倍执行
“两高”(高耗能、高排放)等行业 8.4 到户自来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上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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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关于调整皮山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