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发(2022)4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各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让各族困难群众更多更好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56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16元/月;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4600元/年提高至不低于5290元/年。
(二)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
全区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 420 元/月提高到 462元/月;全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96元/月提高到 340元/月。
(三)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 35 元/月。“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 58元/月。实行分档发放县市的分类施保,执行当地有关规定。
二、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全区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900 元/月提高至不低于 1035 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6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90元/月。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我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 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 1000 元/月提高至不低于 1150 元。
三、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心各族困难群众的重大决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标准、时间落实好提高标准工作。
(二)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公布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等各类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各类困难群体有进有出,保障人数总体稳定。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配套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好配套资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要统筹用好自治区和本地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提前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专项支出计划,并及时兑现到位,确保各类补助准确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加大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各类救助标准提标工作,普及宣传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