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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3-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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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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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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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5   【字体:

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

新民发(2011)89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具有本区户籍,当年12月 31日前年满80 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每年免费体检一次的制度。

二、免费体检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前为申请时间,符合体检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申请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现居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符合免费体检标准的老人,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介绍信,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审批。

(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居(村)委会显要位置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罗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环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中公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苏审核、民政局审批。

(市、区)民政局应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审核结果在县(市、区)适当媒体或专栏公示。

.三、体检程序。

统一组织分批进行。各县(市、区)要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免费体检制度实施方案。体检时,由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统一组织实施,分批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如某乡镇进行体检时,该乡镇所辖村按顺序分批在某一时间段进行体检。体检时间最好放在每年气候适宜老年人的季节进行,还要结合个别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体检工作。

体检结束后,由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实际体检的人数将体检项目经费划拨给实施免费体检的医疗机构。

各地要按照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漏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检查项目,由县(市、区)民政局和具体体检医疗部门领导签字。确因老年人不在或个人原因不能和不愿意体检的项目,应由医生在体检项目中注明,并由当事老年人或其亲属签字。

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有效落实,并纳入当地年度考核评价。

五、本细则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

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具有本区户籍,当年12月 31 日前年满 80周岁的老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二、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居(村)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老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居(村)委会显要位置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上述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人的委托书。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介绍信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向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四、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中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能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享受高龄津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途死亡的,从下个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十、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都应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发现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各地要加大此项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每个高龄老人都知道此项政策。民政局,老龄办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服务,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到每个老年人手上。

十一: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高龄津贴条件的电请人提出的请拒不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高龄津贴的。 .

十二、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人员,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肃处理,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细则自 2011年7月 1日起实施。十四、本细则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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