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要求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文件要求, 对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种轻微违法行为, 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未能及时 改正等不符合免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参照《裁量基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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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法主体 |
(执法)法律依据 |
违法事实 性质和情节 |
行政裁量权 基准 |
适用 条件 |
实施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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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未在其营业场所悬 挂《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行为的处 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3 号,自2002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 2019 年 3 月 24 日第三 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 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首次发现情 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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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 定悬挂警示标志、 未成年人禁入或者 限入标志行为的处 罚 |
娱乐场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 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 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 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 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 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 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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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 著位置悬挂娱乐经 营许可证行为的处 罚 |
娱乐场所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5 号,自2013 年 3 月 11 日施行, 2017 年 12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 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 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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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 关事项, 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定申请重新核发 娱乐经营许可证等 行为的处罚 |
娱乐场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 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 变更有关事项,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 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 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 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 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等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 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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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 人员名簿、营业日 志, 或者发现违法 犯 罪 行 为 未 按 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行为 的处罚 |
娱乐场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 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 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 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 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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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 演出的名称、时间、 地点、场次未重新 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 |
【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9 号,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 报批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 名称、时间、地点、场 次未重新报批,首次发 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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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 经营活动的经营单 位或者其他经营单 位增设艺术品经营 业务, 未按规定备 案行为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6 号,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根据情 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 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 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 营业务, 未按规定备案,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
责 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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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未按规 定向国家图书馆、 中国版本图书馆和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行 为的处罚 |
出版单位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 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向国 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 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首 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 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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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 业务的单位、个人 未在其经营场所明 显处张挂出版物经 营许可证等行为的 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 务的单位、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五) 项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 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 标识的;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单位、个人未在其经营 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 经营许可证等,首次发 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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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从事 出版物出租业务未 按规定备案行为的 处罚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 务的单位、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 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 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 案,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 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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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出版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个人在批准的 经营范围内通过互 联网等信息网络从 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未按规定备案行为 的处罚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 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 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 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 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 备案,首次发现情节轻 微,并及时纠正,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 、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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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 业务的单位、个人 在原发证机关所辖 行政区域一定地点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 展其业务范围内的 出版物销售活动未 提前到设点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备案行为的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 务的单位、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 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 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 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 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 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 案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 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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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品制作、 复制、批发、零售 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等, 未按规 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复 制、批发、零售单 位 |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 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 (二)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 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等,未按规定 备案,首次发现情节轻 微,并及时纠正,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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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擅自留存委 托印刷的包装装潢 印刷品的成品、半 成品、废品和印版、 纸型、印刷底片、 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 号,自 2001 年 8 月 2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 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 原稿等的; (二)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 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 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 “样张”戳记的。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 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 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 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 品、废品和印版、纸型、 印刷底片、原稿等,从 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 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 加盖“样本” 、 “样张”戳 记,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 并及时纠正, 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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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 有建立承印验证制 度、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 毁制度等行为的处 罚 |
印刷业经营者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 号,自 2001 年 8 月 2 日起施行, 2020 年 11 月 29 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 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 主要登记事项, 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没有向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 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 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 度、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 度等,首次发现情节轻 微,并及时纠正,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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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 旅游未将安全信息 卡交由旅游者或者 未告知旅游者相关 信息行为的处罚 |
旅行社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1 号,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不按要求制作安 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 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 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 关信息,首次发现情节 轻微,并及时纠正,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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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 未悬挂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旅行 社分社备案登记证 明行为的处罚 |
旅行社及其分社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 2016 年 12 月 12 日修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 案, 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 记证明,首次发现情节 轻微,并及时纠正,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 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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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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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 为提供领队服务行 为的处罚 |
领队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 2016 年 12 月 12 日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 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 领队服务,首次发现情 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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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导游或旅行社、 旅游行业组织未按 期报告信息变更情 况等行为的处罚 |
导游或旅行社、旅 游行业组织 |
【规章】 《导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 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 项和第(七) 项规定行 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导游或旅行社、旅游行 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 变更情况等行为, 首次 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 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
责令限期改 正, 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 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 区)文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