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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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168
  • 发文字号: 皮民规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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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皮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皮山县民政局关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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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皮山县民政局关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29   【字体:

皮民规发〔2024〕1号

皮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皮山县民政局关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保障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不断完善民生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救组办〔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皮山县民政局

2024年3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皮山县民政局2024329日印发

皮山县民政局关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从事务性为主向服务型转变,加快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夯实全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础。

二、实施背景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4号)中第十六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救组办〔2023〕1号)中第十七条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中央、自治区、地区民生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围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突出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体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群体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为落实好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3月全疆社会工作站建设推进会精神,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从事务性为主向服务型转变,发挥好社会救助资金效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政府直接提供的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政府履行职能所需服务事项,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充实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力量,构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力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工作。

、服务地域及人群

服务地域:皮山县全区

服务群体:城乡救助群体

、服务周期

按照工作需求和下达社会救助资金量每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五、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主要服务内容

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社会救助领域服务

1.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巡访探视、服务对象的摸排、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心理疏导、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绩效评价、协助识别服务对象、综合评估服务需求、统筹开展专业服务。

2.协调联动爱心企业、爱心个人、商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和爱心人士募捐慈善物资、扶残助残、寒冬送温暖等组织、宣传活动。

3.开展政策宣传倡导,帮助服务对象更加详细、全面了解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及时、有效地向政府反馈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成效和不足,建立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信息沟通网络,推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二)老年人领域服务

1.为经济生活困难、独居、失独、孤寡老年人及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入户探访、个案及群体服务。

2.为村(社区)老年人提供身心健康、生活适应、文体康乐、人际交往、关系调适、社区融入、支持网络构建等服务。

3.长者居家照顾服务,连同专职工作人员为鳏寡孤独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卫生保健、精神关怀等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

4.连同村(社区)、社工、志愿者服务队建立长期的紧密联系,发挥居家养老工作人员的经验指导作用,组建多方组成的跨专业探访团队,定期深入老人家中进行关爱探访,为高龄孤寡、孤寡老人提供情感支持、心灵关爱服务,使老人们感受到另一份来自“家人”的关爱。

5.通过设置饮食养生、运动养生、医疗知识等主题活动与服务,提高老年人身体素质水平,增强老年人身体保健意识,促进老人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

6.经过前期服务和村(社区)志愿者反馈信息,从中挖掘、发展村(社区)有需要的老人,为其提供服务,运用专业的知识的技巧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物质和情感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使个案案主减轻压力、解决问题并达到良好的生活状态。同时关注丧偶老人、无配偶老人的情绪、生活状况,深入老人家中进行探访,根据老人实际情况提供临终关怀、哀伤辅导服务。

(三)未成年人领域服务

1.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孤儿救助、关心关爱工作。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参与及服务意识的培养,加强社会交往及素质教育的培养等。

2.做好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长服务和课业支持。在寒暑假设置以“兴趣学习班”、“兴趣团体活动”、“体育锻炼活动”、“趣味竞赛”为主题的一系列活动。

3.对困难、问题、边缘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家访服务,并对其基本情况及困难、问题等进行建档,对建档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按存在问题划分不同类型,提供不同维护,同时开展青少年权益维护、公民素质、文明礼仪等青少年教育活动,协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找到正确的人生指引方向。

(四)其他领域服务

1.支持引导志愿服务。全面联动志愿者,实现信息联通、资源联享、活动联办、服务联供,开展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训,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针对志愿者技能、特长和提供服务时间等信息,与群众需求有机结合,实现志愿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全面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有针对性做好志愿服务规划,设计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切实使服务对象受益。

2.做好殡葬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内容按照需求开展,内容包括预约、安排、协调执行和监督,提前与殡仪馆等机构进行联系,了解相关服务的费用、时间和流程等信息,与所需服务的家庭或个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做好婚姻方面的社会工作服务,积极主动与婚姻登记处、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全力保障婚姻恋爱自由,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用专业的服务技巧给服务对象予以心理疏导和调节。

4.通过个性化的支持服务,帮助残疾人重新找到生活的动力和信心,帮助他们适应残疾状态,重新学会自立、自强。指导残疾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类型,制定合理的就业计划。

七、购买方式及程序

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及具体实施方案稳妥推进购买服务活动。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对服务供给的全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民生保障力量的补充,提升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民生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民生保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基层民生保障经办服务能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民生保障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民生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民生保障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民生保障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民生保障经办服务。                   

(三)实行绩效评价。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县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监督管理。民政、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民生保障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民生保障服务工作。

“本方案”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7日,由皮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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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民政局关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