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本禁火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起至第二年5月10日。
二、禁火范围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为火险区域(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除外)。
三、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实施以下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2.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3.严禁在火险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等;
4.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5.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6.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结合防火监督检查,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改变在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等不良习惯,预防和减少因用火不慎、秋耕烧荒、祭奠等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应当承担公益林区、天然草场的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承担辖区范围内人工林区、草场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在“禁火令”期间开辟专栏节目,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一律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火令自2023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日,由皮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举报电话:12119 0903-6422478
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